6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提出,各地要将核酸检测及相关耗材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国家医保局发文:
将核酸检测、相关耗材纳入医保目录
据医保局最新发布文件显示,为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序引导降低偏高的检测费用,支持实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就新冠病毒检测的挂网采购、价格管理和医保支付工作作出调整:
1、普遍开展公开挂网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应从所在省份的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新冠病毒检测试剂。
2、检测项目不“按病立项”
公立医疗机构针对新冠病毒开展核酸、抗体检测,可直接执行已有收费政策,无需申请新增价格项目。
3、单设临时项目需体现“技耗分离”
核酸、抗体检测的样本采集、处理、标记、回收、出具诊断结果,以及鼻咽拭子等消耗品应合并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体外诊断试剂盒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按“零差率”收费。
4、鼓励将核酸检测、相关耗材纳入医保目录
要在综合考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程序将针对新冠病毒开展的核酸、抗体检测项目和相关耗材纳入省级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并同步确定支付条件。
口罩、酒精、核酸检测纳入医保
部分省份已启动
2020年5月8日,黑龙江省医保局发布消息:黑龙江省参保人员核酸检测因医疗需要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其中明确,黑龙江省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纳入医保诊疗项目目录,按乙类项目管理,所有参保人员因医疗需要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一是住院患者因治疗需要进行核酸检测,按医保政策报销费用。
二是在这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医疗救治工作中,将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患者因救治发生的在住院和门诊核酸检测费用,由医保和财政按规定支付,个人不用负担。
三是职工个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核酸检测,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而在此前,黑龙江省医保局在解读医保个人账户时表明,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疫情防控用品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方便参保群众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液等消杀物品。
而除了黑龙江省之外,目前北京、湖北、天津等省市均已实施将新冠检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国家卫健委发文:
发热门诊就诊患者需进行核酸检测
因北京疫情反弹,6月1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紧急重要通知,发热门诊就诊患者需进行核酸检测,并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的防疫任务作出部署。
发热门诊
对于所有到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必须扫“健康码”,并进行核酸检测;
对于待排除和疑似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发热门诊不得拒绝接收发热患者就诊;
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制,对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患者,在做好防护条件下由专人陪同按规定路径前往发热门诊就医;
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要做好“守门人”,发现发热等可疑病例,要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报告、收治和转运;
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发热患者首选设置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发热患者进行登记,在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引导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到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治疗;
乡镇卫生院应当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立临时隔离病房留观发热患者;
各区县每天应对乡镇卫生院留观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
发热患者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不能提供,由发热门诊报告本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由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人员对患者进行核酸检测。
从《通知》内容和疫情形势来看,核酸检测或将常态化。目前国家正逐步推进将核酸检测纳入医保报销范畴,并进一步加强检测控费降费。
截至目前,已有多省份发布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通知,小院据公开文件作了相关统计如下:
黑龙江省:调整为135元
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含检测试剂)”,每次150元
安徽省:核酸检测220元,抗体检测80元
北京市:标准180元,医保报销,个人超出部门财政承担
天津市:核酸检测180元,抗体检测60元
山西省:调整为60元
浙江省:调整为40元
福建省:调整为95元
江西省:三级50元、二级40元
河南省:调整为65元
湖北省:调整为180元
湖南省:三级50元、二级43元
广西:调整为60元
四川:调整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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