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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康与股东诉讼案判决来了,追回14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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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7 22: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引起业内关注的美康生物与子公司原股东诉讼案判决结果出炉了,被告武汉市和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美康盛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欠款 14,289,756.28 元,被告徐联英向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500,000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进展情况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出具的关于子公司武汉美康盛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美康”)相关原股东等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12 民初 14814 号》。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0 月,公司向鄞州法院就子公司武汉美康相关原股东徐联英、邱重任等及其控制的武汉市和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和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等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2019 年 10 月 14 日,鄞州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 0212 民初 14814 号》,同意立案审理。公司及子公司武汉美康作为该案原告就上述合同纠纷提起诉状如下:


诉讼请求武汉和美及其控制人徐联英、邱重任支付结算欠款 14,289,756.28 元和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到款项结清日为止)、违约金 2,500,000.00 元以及相关诉讼费用,并提供武汉和美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销售合同、销售凭证等财务文件供公司及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和审计。


本案诉讼背景及基本诉 讼情况等内容详 见 公 司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2020 年 5 月 9 日,鄞州法院出具《通知书(2019)浙 0212 民初 14814 号》, 就武汉和美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武汉和美、邱重任提出反诉,鄞州法院在审查后,决定与原诉讼合并受理。鄞州法院《通知书》及被告《反诉状》等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3)。


2020 年 12 月 3 日,鄞州法院出具《传票》,鄞州法院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就上述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110)。


三、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2021 年 4 月 29 日,鄞州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12 民初 14814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和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美康盛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欠款 14,289,756.28 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 2019 年 10 月 14 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徐联英、邱重任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武汉市和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徐联英向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500,000元


四、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武汉市和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联英、邱

重任支付给原告武汉美康盛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中武汉市和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联英、邱重任被告应承担的付款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反诉原告武汉市和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邱重任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 122,539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17,147 元,反诉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武汉市和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联英、邱重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12 民初 14814 号》为一审判决,本案一审上诉期尚未届满,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12 民初 14814号》。


参考资料:美康生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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