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n个治理耗材回扣的文件
1 全国打击耗材回扣
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下称《操作规范》)显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上述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根据《操作规范》,在上述评价制度下将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评价范围包括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清单内容具体包括七项:
1、“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5、“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等,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6、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2 这些械企,所有产品取消挂网
《操作规范》显示,还将对械企进行失信责任分级处置,失信登记共有“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
其中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
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还发布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明确表示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1、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等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
2、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不公平高价等,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4、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5、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累计3次以上的。
3 行政手段限制市场行为?
对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部分企业可能担心信用评价、失信约束,是不是药品和耗材领域不再坚持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的改革方向,是不是要用行政的方式限制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的权力。
根据国家医保局官网信息,9月16日,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首先,只要医药生产经营链条中任一主体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被查实,暴露出医药产品存在价格虚高问题,就暴露出医药企业定价行为违法失信的本质。
其次,信用评价制度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基于权责对等、基于医药企业进入和退出集中采购市场的自由。以“剔除价格的虚高空间”为例,这是失信企业修复信用的一种方式,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而不是医疗保障部门对失信企业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再次,给予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划等号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并不等于没有监督约束,反而是有红线、有底线。
据了解,药械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突出问题长期存在,是价格虚高的重要原因。
以药品回扣问题为例,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年-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
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目的是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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