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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天隆仲裁案又出现重大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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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21: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30日,上海科华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并获受理,请求裁决解除本公司与被反请求人于2018年6月8日订立的《投资协议书》项下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并裁决反请求人承担因本次仲裁案件产生的全部费用。

也就是说,科华生物认为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就已经确定了天隆62%股权的归属问题。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华生物”或“本公司”)于 2021年 7 月 14 日披露了《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合称“被反请求人”)就与本公司签订的《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下称“《投资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受理(下称“本次仲裁案件”)。

2021 年 8 月 30 日,本公司按照仲裁规则和相关适用法律,就本次仲裁案件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并获受理。本公司请求裁决解除本公司与被反请求人于 2018 年 6 月 8 日订立的《投资协议书》项下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并裁决被反请求人承担因本次仲裁案件产生的全部费用。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反请求的基本情况(一)当事人反请求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反请求人一:彭年才被反请求人二:李明被反请求人三:苗保刚被反请求人四: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仲裁反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本公司与被反请求人于 2018 年 6 月 8 日订立的《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项下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


2、请求裁决被反请求人承担因本次仲裁案件(反请求与本请求,下同)而产生的全部仲裁费以及本公司因本次仲裁案件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


(三)事实和理由1、科华生物通过受让股权及增资最终取得标的公司 62%的股权才是交易双方签署《投资协议书》确定性的交易目的。
2018 年 6 月 8 日,反请求人科华生物与被反请求人签署了《投资协议书》。在该《投资协议书》“鉴于”部分,交易双方开宗明义地确认了本次交易的目的在于:科华生物拟通过向被反请求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分别称“西安天隆”、 “苏州天隆”,合称“标的公司”)股权并以现金认缴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对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进行股权投资,最终持有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各 62%的股权;而被反请求人也仅拟将其持有的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部分股权转让给科华生物。


为此,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当时的客观情况尤其是根据标的公司当时的实际运营情况,在《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由科华生物通过股权转让与增资方式合计投资现金 553,750,000 元,并最终取得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各 62%的股权。


为实现该交易安排,根据标的公司当时存在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被反请求人相关股权被质押的情况,科华生物实际获得标的公司 62%的股权做了“两步走”的交割安排:(1)根据《投资协议书》第 4.2 条的约定,在被反请求人及标的公司获得相应资质、签署相应竞业限制协议等事项完成后,由被反请求人将其持有的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的注册资本出资额 19,849,200.00 元和 1,340,923.98 元分别以267,758,215.82 元和 18,088,558.38 元的对价转让给科华生物;同时,科华生物分别以117,089,923.69元和7,910,076.31元认缴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新增注册资本 8,680,000.00 元和 586,382.33 元。本次交割完成后,科华生物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46%。


(2)根据《投资协议书》第 5.2 条的约定,在被反请求人及标的公司处理完毕其与 SK Global Healthcare Business Group Limited 的债权债务关系及解除股权质押限制等事项后,由被反请求人将其持有的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注册资本出资额 9,923,200.00 元和 670,367.42 元分别作价 133,860,222.43 元和 9,043,003.37 元转让给科华生物。至此,本次交割完成后,科华生物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62%。


综上,《投资协议书》的交易目的仅限于对标的公司 62%的股权进行确定地交易。
2、在交易双方已明确的本次交易目的之外,基于交易当时的客观情况、标的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包括被反请求人在内的各方对标的公司发展的正常预测情况,交易双方针对标的公司剩余 38%的股权在《投资协议书》也作了后续可选择性的规划,并磋商拟定了《投资协议书》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
从当时“进一步投资”条款的磋商和拟定基础而言,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投资协议书》签订前出具的《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项目涉及的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项目涉及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及标的公司提供的其盈利预测等资料和数据,并结合标的公司的实际运营和发展情况,即使按照当时最乐观的预测数据,科华生物及被反请求人在订立《投资协议书》时所能预见的标的公司 2020 年度的净利润最高也不超过 5,400 万元。


正是在上述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本公司和被反请求人磋商拟定了《投资协议书》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


3、2020 年度标的公司的净利润因新冠疫情的爆发而出现了远超各方预计的爆发式增长,已致使交易双方于 2018 年 6 月 8 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的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该交易条款将对科华生物产生显著的不公平,这已构成“情势变更”。


2020 年,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整个国家、社会均进入突发紧急情况。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以及导致的各项严重问题已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绝非任何人所能预见或者预测。


甚至直到现在,世界多地仍处于疫情下的非正常状态。而标的公司的核心产品核酸提取设备、核酸提取试剂和 PCR 设备恰恰属于进行新冠核酸检测的抗疫必备品。


因此,标的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爆发了“出人预料”的业绩增长。正如与疫情无法预料地突然爆发一样,标的公司的业绩也随着疫情的突然爆发而直线上涨,这完全超出了交易双方基于交易当时的客观基础条件而形成的认知情况,属于典型的、不可预见的“疫情式”爆发增长。


鉴于标的公司 2020 年度的业绩因疫情的突然爆发而出现“疫情式”爆发增长的客观情势,交易双方于 2018 年 6 月 8 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的合同基础条件已然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该交易条款将对科华生物产生显著的不公平,这已构成“情势变更”。因此,科华生物有权根据“情势变更”依法提出相关重新协商及变更或解除之主张,以维护交易的公平。


4、科华生物已基于“情势变更”依法向被反请求人提出重新协商《投资协议书》“进一步投资”条款的要求,被反请求人却拒绝重新协商。被反请求人无视以新冠疫情所导致的爆发式增长且远超各方预见的净利润数据来计算标的公司估值之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坚持要求科华生物以约 105亿元的价格“继续受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 38%的股权”。对此,科华生物显然无法接受。


为此,科华生物向被反请求人明确指出: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客观因素的影响,2020 年度标的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均出现了远超预期的爆发式增长,该项增长情况已超出了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正常可预见及可预测的范围,显然已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从而动摇了交易双方当时关于《投资协议书》设定进一步投资安排的交易基础,如继续按该交易条款履行将对科华生物产生明显的不公平。


因此,为保障交易双方关于进一步投资安排交易的公平性,科华生物再三邀请被反请求人进一步磋商,希望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重新协商关于进一步投资安排的交易条款,以期双方能够根据客观情势的变化,达成新的一致意见。


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反请求人执意提起仲裁,以高达 105 亿元的巨额仲裁请求要求科华生物履行“进一步投资”条款,从而引发了本次仲裁案件。被反请求人执意提起仲裁的行为,必将导致不必要的巨额仲裁费、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产生,被反请求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5、科华生物依法有权基于“情势变更”要求解除《投资协议书》中的“进一步投资”条款,并依法提出仲裁反请求。承前所述,交易双方在 2018 年 6 月 8 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所确定的交易目的就是被反请求人向科华生物转让标的公司部分股权并由科华生物向标的公司增资而最终由科华生物取得标的公司 62%的股权。在该项确定性交易目的之外,基于交易当时的客观情况、标的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包括被反请求人在内的各方对标的公司发展的正常预测情况,双方针对标的公司剩余 38%的股权在《投资协议书》也作出了后续可选择性的规划。


2018 年 8 月,交易双方正式完成对标的公司 62%股权的交割,科华生物最终取得了标的公司 62%的股权,客观上《投资协议书》交易目的已达成。而对于被反请求人执意提起的关于“进一步投资”条款的仲裁,反请求人科华生物认为,被反请求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完全恝置 2020 年突然爆发的新冠疫情情势,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鉴于此,为保障交易的公平性,依法维护科华生物及所有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回归交易双方进行该次交易的初衷,根据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科华生物特此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解除反请求人科华生物与被反请求人于 2018 年 6 月 8 日订立的《投资协议书》项下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并裁决被反请求人承担因本次仲裁案件产生的全部费用。


参考资料: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进展暨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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