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连续收到3-5人向我咨询竞业限制的合法性,说离职被公司通知要竞业限制生效,但感觉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自己又不是特别懂,想问我到底该怎么破。基于多年的工作经历,想想还是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做个普法性的说明。
一,竞业限制的对象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解读:
1,劳动者跳槽时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的范围分析。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两高”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两高一般指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被认为是工商登记与公司章程里指定的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一般指高级技术负责人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一条表面上看起来说了等于没说,打官司经常打的也是这一条,理论上公司的每个人都具有保密义务,但这些秘密是法律认定的秘密么?
2,劳动者跳槽时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
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本单位具有特定技术或经营秘密;二是员工存在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
企业主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需提供本单位的技术或经营秘密举证,主要指知识产权、未公布的经营秘密等信息;同时需要提供员工存在接触这些秘密的证据。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这一条对企业比较有利,企业可以在员工离职三个月内随时启动,也可以在竞业限制生效期内随时终止,但至少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
三,竞业限制的行业与业务范围 1,竞业限制到底限的是什么?
通俗的讲,就是你离职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去竞争对手公司从事与你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的工作。
2,实际中最常见的情况
(1) 行业之谜-“体外诊断行业”
我相信很多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内容里都写了这一条,最夸张的是直接写了个行业,比如“体外诊断行业”。众所周知,体外诊断行业涵盖了上百个品类,几千个项目,比如病理诊断和化学发光都属于体外诊断行业的一个细分领域,再比如化学发光和生化也都属于体外诊断行业的细分领域。因此,如果出现“XX行业”这样的字眼,您作为竞业限制的一方,应该及时提出疑问,并尽可能的细化到您所负责的产品领域。
(2) 地域之谜-“中华人民共和国”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解读:
竞业限制没有地域限制。如果已明确约定离职者应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则依约定来判断是否构成违约。约定的区域范围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范围来确定,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如果企业已作出类似约定,则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构成了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
这一条对研发人员的影响范围倒还好,但是对于负责某个特定区域或者某几个区域的人员来讲,就很不公平了。
(3) 业务之谜-“经营范围”
去各地的法院判例中寻找了类似的案例,发现仲裁员或者法官一般都是通过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初步判定,但是经营范围并没有细化,还需要结合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劳动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岗位,来综合评定。
对竞业的判断通常是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来进行考查。由于涉及竞业定性的案件多是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由当事人举证,也就是说对竞业能否认定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举证证明,最后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的原则作出自由裁定。当事人在举证的时候,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来进行举证,如果当事人仅提及形式上的证据,那么法官也就止于形式上证据的审查。
(4) 竞业限制公司列举-“且不限于”
能够在竞业限制协议上将公司名称列举清楚的都是优秀的公司,虽然加了且不限于这样的字眼,但至少证明这家公司是没有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
四,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有哪些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不再继续支付的,劳动者可进行催告,如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可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已支付补偿金不予返还。
(2) 如果劳动者仅违反竞业限制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竞业岗位,并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剩余期限的补偿金也不再支付。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原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加上调查费用。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此处的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 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 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
(4)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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