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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禁止械企垄断和超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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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7 08: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意见稿已经发,涉及全国各个城市的文件即将出台:医院不回款、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售后不及时、低于成本报价竞争...都将被治理


1.严管药械垄断,提升耗材价格

7月2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指出医药领域收受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等问题侵害群众利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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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那么这个制度都包含什么,具体怎么建?

文件指出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各方诚实守信。

将出台目录清单,保证合同的履行,防止不正常价格发生。

文件指出,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税违法、不正当价格行为、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违约、违法、违规将实名记录,纳入黑名单。

消息指出,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2、耗材质量、回款等失信将记录

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的实行,将是另一大重要措施。

文件指出,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单位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

承诺的内容包含进货、销售等方方面面。

文件指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不发生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对其雇佣人员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为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实施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的制约措施。

同时,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将被建立,拥有信息库。

将采取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

医药企业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各相关部门建立的合作框架下,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

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函询、约谈、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3、违规将暂停耗材市场交易

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将分为4个等级来评判,季度更新。

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清晰、程序严谨、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鼓励地方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供应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

同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落实医药企业失信违约责任。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采取分级处置措施时,应兼顾可及性。

4、不得地方保护,破坏公平

失信企业有修复信用的机会,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

文件指出,将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的机制。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或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

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在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申请公开听证,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这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

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应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根本,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的做法。

5、禁止低于成本价竞争

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应在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以省为单位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

推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

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集中采购机构要深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招标采购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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